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
2013-07-02 13:13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
 
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规则,结合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9:00-11:30和13:30-15:00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具体交易时间及交易品种以期货交易所通知为准。
(二)“日盘”是指9:00-11:30和13:30-15:00的交易时间;“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日参见期货交易所规则,对于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的品种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即20:55-21:00,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9:00。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四)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二条 乙方应当充分了解为连续交易新近实施的交易规则,甲方有权因期货交易所调整交易规则、计算机终端或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结算未能完成或其他必要的原因暂停连续交易或延缓连续交易时间,乙方应密切关注交易规则的变化并及时登录甲方网站查询。
第三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乙方应充分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四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五条 乙方持有连续交易品种的,均视为乙方参与连续交易,乙方应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六条 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连续交易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乙方应在连续交易期间持续关注乙方的资金变动情况。在连续交易期间,当乙方的风险率1超过100%时,甲方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入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在连续交易期间,当乙方持有的连续交易品种合约出现接近涨跌停板价位,且乙方的风险率2超过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或来不及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七条 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乙方应在连续交易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甲方通过乙方登记的通讯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包括乙方登记的电话为空号、停机、关机、无人接听、拒绝接听等情形),导致甲方无法在连续交易期间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在连续交易期间,在乙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时,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的监管规定,随时对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委托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第九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仅办理客户入金、客户密码解锁及进行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品种的期货交易,不办理除此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连续交易期间,乙方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非应急情况下甲方不受理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的交易指令。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应急报单电话为:021-68400585、021-68400589,甲方变更应急报单电话的,应及时通过甲方网站公告或短信的方式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的银期转账系统入金开放时间为20:30-次日15:30。在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业务,乙方应提前做好资金划转准备。
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应尽量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入金,乙方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入金的,仅限于转入甲方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序号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1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1001173229024910640
2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310066056010020010638
3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458540701061
4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03427900049901069
5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重庆建行中山路支行营业部
50001014200050200612
连续交易期间,乙方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入金后,应电话通知甲方,甲方联系电话为:021-68400585、021-68400589。因乙方未将资金打入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或乙方在入金后未电话通知甲方而造成乙方资金未能及时转入乙方期货账户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存量客户)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三日后生效。乙方持有连续交易品种的,均视为乙方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协调达成一致之前,甲、乙双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新增客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作者: 出处: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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